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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91执285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秦皇岛市华盛隆电气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秦皇岛市华盛隆电气有限公司与苏州景新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皇岛市华盛隆电气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秦皇岛市华盛隆电气有限公司,苏州景新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91执2719号之一(2016)苏0591执285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秦皇岛市华盛隆电气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负责人:刘纪良。申请执行人:秦皇岛市华盛隆电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星辰,董事长。被执行人:苏州景新电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本东。本院在执行秦皇岛市华盛隆电气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秦皇岛市华盛隆电气有限公司与苏州景新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二案中,责令被执行人苏州景新电气有限公司立即履行(2016)苏0591民初1185、312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于2016年4月15日以(2016)苏0591民初1185、3120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苏州景新电气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机器设备及产品。后,本院于2016年9月7日裁定拍卖被执行人苏州景新电气有限公司名下上述资产,第二次拍卖流拍后,二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以第二次拍卖保留价人民币801864元接受上述机器设备及产品抵偿相应债务。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资产经二次公开拍卖而流拍,二申请执行人申请以第二次拍卖保留价接受抵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二条、第四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苏州景新电气有限公司名下已交付拍卖的所有机器设备及产品作价人民币801864元,交付申请执行人秦皇岛市华盛隆电气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秦皇岛市华盛隆电气有限公司抵偿相应债务。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秦皇岛市华盛隆电气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秦皇岛市华盛隆电气有限公司。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江福禄审判员  牛 军审判员  黄延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高 节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