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民初29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付丽雅与陈莎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丽雅,陈莎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05民初2934号原告:付丽雅,女,1978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睢雪亮、张文峰(实习),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莎莎,女,198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原告付丽雅与被告陈莎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付丽雅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睢雪亮、张文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莎莎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付丽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本金61110元,利息3150.96元(暂计算至起诉时,之后的利息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计算至实际还清欠款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0月,被告因拖欠信用卡欠款,遂找到原告垫付。出于朋友关系,原告分别于2015年10月24日、2015年11月18日代被告偿还信用卡欠款41110元、20000元(共计61110元)。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偿还借款,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为维护原告自身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陈莎莎未答辩亦未提交任何证据。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付丽雅提交证据有转账凭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1、2015年10月24日,原告向被告陈莎莎转账金额41110元。2、2015年11月18日,原告向被告陈莎莎转账金额20000元。3、庭审中,付丽雅主张借款利息按照年利率6%,自2015年11月19日开始计算。本院认为,被告陈莎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怠于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应视为对其答辩、举证、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的放弃。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向被告转账61110元,双方形成了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该民间借贷关系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故原告付丽雅要求被告陈莎莎返还本金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莎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付丽雅借款61110元及利息(利息以6111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15年11月19日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08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陈莎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审 判 长 司振魁人民陪审员 张美荣人民陪审员 张素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位梦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