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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2322执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夏吾太与才让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尖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尖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吾太,才让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尖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青2322执29号申请执行人:夏吾太,男,1973年6月15日出生,住尖扎县。被执行人:才让太,男,1963年4月25日出生,现住尖扎县。本院作出的(2016)青2323民初3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才让太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夏吾太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32条、第36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才让太的存款40000元及其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项杰端智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绽  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