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2民初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陈勇与张奎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勇,张奎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2民初375号原告:陈勇,男,1973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被告:张奎龙,男,1985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本院审理原告陈勇诉被告张奎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董本忠审 判 员 李秀凤人民陪审员 周善勤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贺文波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