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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03民督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罗凌云与被申请人肖家余、全东香申请支付令一案一审民事支付令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罗凌云,肖家余,全东香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湘1103民督58号申请人:罗凌云,女,1962年3月1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肖家余,男,1963年2月23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全东香,女,196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申请人罗凌云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罗凌云称,被申请人因开发零陵王府井大楼项目需要资金,自2008年9月26日起至2016年4月18日止共向申请人借款184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未约定利息。借款到期后,此款经申请人多次催收,至今未偿还。现要求被申请人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184万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第二百一十六条之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肖家余、全东香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申请人罗凌云借款本金184万元。申请费7120元,由被申请人肖家余、全东香负担。被申请人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蒋翠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潘文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