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6执异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9-04
案件名称
陈永梅与其他案由执行行为异议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永梅,柯长容,徐荣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6执异51号异议人:陈永梅,女,1965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公民身份证号码。申请执行人:柯长容,女,1969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公民身份证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松,重庆森吉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被执行人:徐荣金,男,196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公民身份证号码。被被执行人:刘文兰,女,1964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公民身份证号码。本院在执行柯长容与徐荣金、刘文兰、陈永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陈永梅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陈永梅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执行异议。本院认为,异议人陈永梅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陈永梅撤回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彬审判员 杨再华审判员 黄明书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袁城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