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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3民初85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东胜化学(上海)有限公司与天津市玉彬福造漆有限公司、孙新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胜化学(上海)有限公司,天津市玉彬福造漆有限公司,孙新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3民初8529号原告:东胜化学(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目华北路388号746室。法定代表人:江佳慧,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波,男,该公司员工。被告:天津市玉彬福造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西堤头村。法定代表人:张加福,总经理。被告:孙新珠,女,1978年3月3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丹阳市。原告东胜化学(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市玉彬福造漆有限公司、孙新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2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胜化学(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88元,本案撤诉结案,减半收取2044元,由原告东胜化学(上海)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刘 婧代理审判员  张文彬人民陪审员  池 敬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韩朋志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