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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81执56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蒋秀申请执行都江堰仙圳朝圣旅游项目投资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秀,都江堰仙圳朝圣旅游项目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81执56之一号申请执行人:蒋秀,女,1973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被执行人:都江堰仙圳朝圣旅游项目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都江堰市幸福镇民丰社区石牛路。法定代表人:陈怀德。申请执行人蒋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都江堰仙圳朝圣旅游项目投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都江堰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都劳人仲委裁(2016)198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都江堰仙圳朝圣旅游项目投资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蒋秀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都江堰仙圳朝圣旅游项目投资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给付申请执行人蒋秀工资76000元,并负担执行费1070元。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依法受理。立案执行后,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已禁止被执行人都江堰仙圳朝圣旅游项目投资有限公司办理工商登记所有手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郭 健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金维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