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23民初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林宝库与林宝众继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宝库,林宝众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23民初207号原告:林宝库,男,1961年3月10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被告:林宝众,男,1963年8月2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原告林宝库诉被告林宝众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原告林宝库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宝库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林宝库负担。审判员 刘玉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李洋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