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128执5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张淑琴申请执行吴秋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淑琴,吴秋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8执523号申请执行人张淑琴,女,1949年2月23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通河县。被执行人吴秋生,男,1972年4月22日出生,汉族,通河县农机局科员,住通河县。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依据已生效的(2017)黑0128民初872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张淑琴申请执行吴秋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98673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吴秋生工资、房产被法院依法查封,执行周期较长,申请执行人张淑琴于2017年6月5日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人张淑琴撤回执行申请。二、终结本院(2017)黑0128执字第52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冬伟审判员  于立春审判员  郎天蓉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泽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