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民终10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程华王德富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严远彬,程华,王德富,黄鸿斌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民终10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2号新闻大厦2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8922259683。负责人:郭振雄,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宋鹏,重庆允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严远彬,男,汉族,1980年11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春晖,重庆承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程华,男,汉族,1991年7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德富,男,汉族,1970年12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委托代理人:谢树平,重庆奎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黄鸿斌,男,汉族,1977年12月5日出生,住湖北省大冶市。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严远彬、程华、王德富及原审被告黄鸿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1民初81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与严远彬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348元,减半收取674元,由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燕审 判 员 刘 康代理审判员 胡显春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黎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