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3民初38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胡某平与重庆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平,重庆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03民初3878号原告:胡某平,女,1986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东安县。被告:重庆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法定代表人:杨某芬。原告胡某平与被告重庆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胡某平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自愿处分其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的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平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胡某平负担。审判员 冯立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梁珺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