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民终1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安晓陶与武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晓陶,武强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民终11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晓陶,女,1967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强,男,1984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上诉人安晓陶因与被上诉人武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2016)晋0106第30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武强于2017年6月5日以与上诉人安晓陶已达成和解且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武强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并经上诉人安晓陶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2016)晋0106第3089号民事判决;二、准许武强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共计50元,由武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冯云昌审 判 员 段晋文审 判 员 郭晓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法官助理 岳寸丽书 记 员 贾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