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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7民初56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蒋XX与上海鸿涛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XX,上海鸿涛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7民初5698号原告(反诉被告):蒋XX,男,1979年8月2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被告(反诉原告):上海鸿涛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姚尚宏,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姜东华,上海佳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蒋XX与被告上海鸿涛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同时,被告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本诉按原告蒋XX撤回起诉处理;二、本案反诉准许被告上海鸿涛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撤诉。审判员 张 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陆梦琦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应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