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7民初14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洪思敏与牛彪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思敏,牛彪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7民初1442号原告:洪思敏,女,198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双林,山西协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星,山西协天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牛彪,男,1981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云艳,山西元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洪思敏与被告牛彪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洪思敏于2017年6月5日以自行解决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洪思敏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洪思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80元,减半收取2140元,由原告洪思敏负担。审判员 宁廷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杨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