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2民申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范志坚与宗龙宝民间借贷纠纷申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范志坚,宗龙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2民申298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范志坚,男,196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黄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葛金宝,上海启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宗龙宝,男,1935年3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黄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春,上海艾克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逸飞,上海艾克森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范志坚因与被申请人宗龙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5)黄浦民一(民)初字第72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范志坚因需另行收集证据,向本院提出撤回其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范志坚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范志坚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王泳雷审判员 韩 峰审判员 蒋 晴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姚君君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8月31日第二次修正)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