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02刑初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朱永浩非法行医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宿���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永浩
案由
非法行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302刑初362号公诉机关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永浩,��,1969年1月1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宿迁市洋河新区。曾因非法行医,于2016年2月19日被宿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罚款人民币六千元;于2016年8月2日被宿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罚款人民币二万元。现因涉嫌犯非法行医罪,于2016年11月2日被取保候审。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宿区检诉刑诉[2017]3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永浩犯非法行医罪,于2016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姚晶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永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朱永浩曾因非法行医,分别于2016年2月19日、2016年8月2日被行政处罚。2016年8月8日下午,被告人朱永浩在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在宿迁市洋河新区洋��镇平安居委会家中,再次从事诊疗活动,被宿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当场查获。另查明,宿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6年8月15日将被告人朱永浩涉嫌非法行医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办理。被告人朱永浩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于2016年9月5日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又查明,被告人朱永浩因本案已被宿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处以罚款人民币二万元,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永浩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且有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人苏某、朱某、梁某、尹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或者调取的到案经过、归案情况说明、无医师职业资格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辨认笔录及照片、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涉嫌犯罪案件调查报告、卫生行政执法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证据先行登��保存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被告人及相关人员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永浩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朱永浩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经调查,对被告人朱永浩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综合全案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朱永浩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由二万元罚款折抵。)二、扣押于公安机关处的零散药品一箱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彭 严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周泽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