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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9民初43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北京金义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延庆分公司与陈嘉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9民初4388号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对原告北京金义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延庆分公司与被告陈嘉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京0119民初4388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京0119民初4388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诉讼费用漏写”,补正为“案件受理费74元,由原告北京金义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延庆分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张凤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石 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