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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9执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马作江、魏金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作江,魏金东,魏文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9执118号申请执行人马作江,男,195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献县。被执行人魏金东,男,195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献县。被执行人魏文超,男,1981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献县。马作江申请执行魏金东、魏文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929民初30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马作江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查封了被执行人魏文超名下的冀J×××××奇瑞汽车一辆,但未查找到该车辆下落;查封了被执行人魏文超在献县农村商业银行河街支行的工资账户。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929民初305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志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 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