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02民初15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柳亚茹与刘向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亚茹,刘向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1002民初1542号原告柳亚茹,女,1984年6月25日出生,庆阳市西峰区人。被告刘向武,男,1981年11月8日出生,庆阳市西峰区人。原告柳亚茹与被告刘向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志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7年1月3日,被告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我借款7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约定2017年3月9日还款,在场人左江涛可以证明。借款到期后,我多次催要被告均拒绝还款,我现起诉要求被告归还我借款70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向法庭提交了借条1张,证明被告借款数额、借款时间、还款期限的事实。被告辩称:借款属实,我现在店面经营亏损,没有能力给付,希望原告给我延长还款期限。被告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被告刘向武因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分三次向原告柳亚茹借款共计100000元。双方未约定借款利率及还款期限。2017年1月3日,被告刘向武向原告柳亚茹归还借款本金30000元,并向原告承担借款利息10000元,下剩70000元借款向原告柳亚茹出具借条1张,承诺于2017年3月9日还款,在场人左江涛在借条上签字证明。借款到期后,经原告柳亚茹多次催要被告至今再未归还借款。2017年3月22日,原告柳亚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借条、开庭笔录等相关证据在卷佐证,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刘向武因做生意资金困难,向原告借款,原、被告之间就形成了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其借贷��系依法受法律保护。借款时原、被告虽未约定利息,借款后被告自愿支付原告利息10000元,双方对此事实及下欠70000元借款均无异议。现被告刘向武未能如约归还原告的借款,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刘向武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判决如下:被告刘向武归还原告柳亚茹借款70000元。限判决书生效后3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被告刘向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志锋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刘 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