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421民初9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5
案件名称
吉林东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维军、周忠伟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东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维军,周忠伟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421民初936号原告吉林东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东丰县。法定代表人王立鹏,公司董事长。被告张维军,男,1964年7月29日生,住东丰县。被告周忠伟,男,1980年1月17日生,住东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东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维军、周忠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东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3元(已付),予以全部退回。审判员 杜景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卜 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