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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29民初10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原告梁少春与被告尤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少春,尤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29民初1017号原告:梁少春,女,汉族,广西省南宁市人,住四川省大邑县安仁镇陈河村*组。委托代理人XX勇(一般代理),大邑县安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尤建,男,,汉族,四川省大邑县人,住四川省大邑县安仁镇石瓦村*组。原告梁少春与被告尤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少春及其委托代理人XX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尤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梁少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尤建归还借款15000元:2、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利息;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恋爱期间,2014年4月1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5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2014年4月28日,双方在大邑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后因感情不合,2015年3月6日,双方在大邑县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当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承诺在一年后归还原告借款15000元,如到期未还,每日另加200元。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追索,被告至今仍未归还。被告尤建无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16日,被告尤建以需要资金还债为由向原告梁少春借款15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2014年4月28日,双方在大邑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后因感情不合,2015年3月6日,双方在大邑县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当日,被告尤建向原告梁少春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到梁少春15000元,壹万伍仟元,一年之内还清,如到期不还,每天另加200元(贰佰元)。欠条人:尤建,2015年3月6日”。借款到期后,原告梁少春多次追索,被告尤建至今未归还。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借条复印件、欠条原件、离婚证复印件和离婚协议复印件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梁少春与被告尤建在平等、自愿基础上达成的借款协议,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尤建原告梁少春要求被告尤建归还借款15000元及逾期利息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尤建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梁少春借款15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的计算方法为:以本金15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3月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标准进行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逾期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75元,由被告尤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付成俊审 判 员  刘 昊人民陪审员  李福全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万 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