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112民初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张立川与王梅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立川,王梅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12民初92号原告:张立川,男,生于1951年7月23日,汉族,退休职工,住济南市。被告:王梅珊(曾用名:王兰),女,生于1965年8月6日,汉族,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立川与被告王梅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原告张立川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立川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立川负担。审 判 长  韩 玲人民陪审员  孙丽萍人民陪审员  李 娜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郭迎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