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12民初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张立川与王梅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立川,王梅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12民初92号原告:张立川,男,生于1951年7月23日,汉族,退休职工,住济南市。被告:王梅珊(曾用名:王兰),女,生于1965年8月6日,汉族,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立川与被告王梅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原告张立川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立川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立川负担。审 判 长 韩 玲人民陪审员 孙丽萍人民陪审员 李 娜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郭迎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