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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23执20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钱永学、宋加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峡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峡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永学,宋加凤,钱思为,龙高贵,峡江县鼎盛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习海燕,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中心支公司,袁燕华,江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823执20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钱永学,男,1964年5月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峡江县人,住江西省峡江县。申请执行人宋加凤,女,1964年8月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峡江县人,住江西省峡江县。申请执行人钱思为,男,2014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峡江县人,住江西省峡江县。被执行人龙高贵,男,198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峡江县人,住江西省峡江县。被执行人峡江县鼎盛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峡江县水边镇群玉路,组织机构代码:06537504-9。法定代表人:聂昭,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习海燕,女,1987年4月2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峡江县人,住峡江县。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阳明西路4号一、二楼,组织机构代码:67243651-X。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袁燕华,男,1982年5月2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峡江县人,住江西省峡江县。被执行人江磊,男,汉族,1987年2月23日出生,住峡江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钱永学、宋加凤、钱思为与被执行人龙高贵、峡江县鼎盛汽车祖灵有限公司、习海燕、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中心支公司、袁燕华、江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峡江县人民法院(2015)峡民初字第2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龙高贵造成的损失65492.06元,案件受理费1787元;峡江县鼎盛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及习海燕造成的损失21830.69元,案件受理费696元;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中心支公司造成的损失50000元;袁燕华、江磊造成的损失92434.25元,案件受理费2461元的法律义务。本院已立案执行,该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峡江县鼎盛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习海燕、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中心支公司、袁燕华、江磊已根据和解协议将义务履行完毕,共计164700元;被执行人龙高贵由于在服刑阶段,尚余65492.06元及案件受理费1787元,共计67279.06元未执行到位。经查,被执行人龙高贵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龚晓兵审判员  罗小男审判员  邓志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 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