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民初5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彭亮与刘大海、刘东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亮,刘大海,刘东东,张伟鑫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5277号原告:彭亮,男,1975年7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青岛市黄岛区。委托代理人:高志强,黄岛衡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大海,男,198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被告:刘东东,男,198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被告:张伟鑫,男,1998年1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汤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彭亮诉被告刘大海、刘东东、张伟鑫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按照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向被告送达,经本院释明,原告未能向本院提供被告明确的送达地址,又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公告费用。本院认为,原告不另行提供被告的送达地址,又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公告费,本案应按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原告彭亮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27元退回原告。审判员 刘德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沛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