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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9001执1806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李该娣与李保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该娣,李保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9001执1806号之四申请执行人李该娣,女,1963年6月28日出生,住济源市。被执行人李保华,女,1977年4月12日出生,住济源市。关于李改娣申请执行李保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济源中级人民法院(2017)豫96民终12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06月1日立案执行该案,但被执行人李保华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保华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1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辉鹏审判员  田家恺审判员  李建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牛海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