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802民初25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宣城市双东茭白种植专业合作社与文谷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宣城市双东茭白种植专业合作社,文谷明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02民初2510号原告:宣城市双东茭白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法定代表人:胡晓明。被告:文谷明,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原告宣城市双东茭白种植专业合作社与被告文谷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宣城市双东茭白种植专业合作社于2017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宣城市双东茭白种植专业合作社撤诉。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68元,由原告宣城市双东茭白种植专业合作社负担。审判员  左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李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