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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民初5037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学军、梁爱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学军,梁爱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50378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杨会凯,男,196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新开北路坨北里20号楼1门202号。被申请人:李学军,男,196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被申请人:梁爱君,女,1967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解除保全申请人杨会凯与被申请人李学军、梁爱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申请人杨会凯的财产保全申请,于2016年12月26日查封了被申请人梁爱君所有的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蓝月庭苑10号楼3门201室房屋,并同时查封了申请人杨会凯名下的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坨北里20号楼1门202号的担保房屋。2017年6月5日,申请人杨会凯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杨会凯自愿撤回保全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梁爱君名下的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蓝月庭苑10号楼3门201室���屋的查封;二、解除对申请人杨会凯名下座落于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坨北里20号楼1门202号房屋的查封。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翟立发代理审判员  苗卫红人民陪审员  刘香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张 媛附:法律释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