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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9民初64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薛志超与天津浩地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志超,天津浩地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9民初6442号原告:薛志超,住蓟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窦红涛,天津法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浩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丁字沽一号路329号322。法定代表人:段磊,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良,天津浩地集团有限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薛志超诉被告天津浩地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志超撤诉。诉讼费用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宾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刘金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