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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3民初16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姬志红与淮安市佳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学艳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姬志红,淮安市佳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学艳,马运锋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3民初1629号原告:姬志红,男,1969年3月6日出生。被告:淮安市佳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炳海,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李学艳,男,1973年1月29日出生。被告:马运锋,男,1970年9月28日出生。原告姬志红与被告淮安市佳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学艳、马运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姬志红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姬志红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石秀芬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周佳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