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3民初16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姬志红与淮安市佳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学艳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姬志红,淮安市佳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学艳,马运锋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3民初1629号原告:姬志红,男,1969年3月6日出生。被告:淮安市佳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炳海,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李学艳,男,1973年1月29日出生。被告:马运锋,男,1970年9月28日出生。原告姬志红与被告淮安市佳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学艳、马运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姬志红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姬志红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石秀芬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周佳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