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30民初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王进峰与吴钰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进峰,吴钰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新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30民初247号原告:王进峰,男,195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经商,住址河北省冀州市,初中文化。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立芳,河北翊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乔龙,河北翊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钰博,男,1981年9月28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初中文化。原告王进峰与被告吴钰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王进峰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进峰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进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王进峰负担。审判员 贾海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赵琳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