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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23民初4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朱和盛与程杰、刘艳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和盛,程杰,刘艳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23民初439号原告:朱和盛,男。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泽宴,四川天府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敏,四川天府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杰,男。被告:刘艳军,男。原告朱和盛与被告程杰、刘艳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原告朱和盛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和盛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和盛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朱和盛负担。审 判 长 顾 琦审 判 员 赵 娟人民陪审员 哈 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罗富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