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10民终1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洪兴、段定珍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洪兴,段定珍,应朝战,朱祖周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民终119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洪兴,男,1970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现住仙居县。上诉人(原审原告):段定珍,女,1971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江陵县,现住仙居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应朝战,男,1973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祖周,男,197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上诉人张洪兴、段定珍因与被上诉人应朝战、朱祖周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2016)浙1024民初42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张洪兴、段定珍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张洪兴、段定珍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文杰审 判 员  王文兴代理审判员  柯星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马 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