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3民初37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庄河市石城乡人民政府诉王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河市石城乡人民政府,王某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83民初3731号原告:庄河市石城乡人民政府,住所地:庄河市石城乡。法定代表人:任某某,系该乡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天杰,系辽宁环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男。原告庄河市石城乡人民政府与被告王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庄河市石城乡人民政府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庄河市石城乡人民政府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日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魏晓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