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3执258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朝晖支行、金永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朝晖支行,金永华,蒋春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3执2585-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朝晖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中山北路576号,组织机构代码:704204968。负责人季新苗。被执行人金永华,男,1970年2月24日出生,住浙江省诸暨市。被执行人蒋春新,女,1972年2月8日出生,住浙江省诸暨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03民初0123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依法委托评估公司对被执行人金永华、蒋春新所有的诸暨市店口镇华东汽配水暖城6幢3单元501室进行评估,后经淘宝网司法网拍平台拍卖,现拍卖已成交。买受人刘俊飞(身份证号码:)以102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诸暨市店口镇华东汽配水暖城6幢3单元501室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刘俊飞所有,被执行人名下位于诸暨市店口镇华东汽配水暖城6幢3单元501室的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刘俊飞(身份证号码:)时起转移;二、买受人刘俊飞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三、解除对诸暨市店口镇华东汽配水暖城6幢3单元501室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蒋卫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金凌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