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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05民初17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黄振宇、苏弘与黄润善、张利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振宇,苏弘,黄润善,张利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5民初1763号原告:黄振宇,住呼和浩特市。原告:苏弘,住呼和浩特市。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昕睿,慧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润善,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被告:张利华,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彪,内蒙古睿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振宇、苏弘与被告黄润善、张利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振宇、苏弘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振宇、苏弘撤回对被告黄润善、张利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94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黄振宇、苏弘承担。代理审判员  齐云凤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李素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