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05民初17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黄振宇、苏弘与黄润善、张利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振宇,苏弘,黄润善,张利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5民初1763号原告:黄振宇,住呼和浩特市。原告:苏弘,住呼和浩特市。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昕睿,慧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润善,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被告:张利华,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彪,内蒙古睿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振宇、苏弘与被告黄润善、张利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振宇、苏弘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振宇、苏弘撤回对被告黄润善、张利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94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黄振宇、苏弘承担。代理审判员 齐云凤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李素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