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6执3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西安市长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贾育敏、杨联芳、杨炳利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长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贾育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6执317-1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法定代表人:常新元,该联社理事长。被执行人贾育敏,男,1968年8月21日出生,住西安市长安区。本院在执行西安市长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贾育敏、杨联芳、杨炳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2月6日向被执行人贾育敏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贾育敏名下有车牌号为陕A496**的蓝色五菱牌汽车一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贾育敏名下所有的车牌号为陕A496**的蓝色五菱牌汽车的所有档案。二、查封、扣押期间,对被查封的车辆不得办理过户手续,不得设立权利负担。三、查封、扣押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 立审判员 姚俊玲审判员 杨宝健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马晓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