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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03民初14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邓上云与株洲红枝叶服饰有限公司与何三国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上云,株洲红枝叶服饰有限公司,何三国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03民初1458号原告:邓上云,女,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鲁塘镇石墨矿二工区宿舍,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谭艳敏,湖南弘一(株洲)律师事务所,代理权限为全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刘文蓉,湖南弘一(株洲)律师事务所,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株洲红枝叶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国家新区董塅高科技工业园。法定代表人:何宏霞。被告:何三国,男,汉族,1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县仓镇坦湾村,身份证号码。原告邓上云诉被告株洲红枝叶服饰有限公司和被告何三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上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邓上云承担。审判员  陈戎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伍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