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1执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李龙与张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龙,张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1执291号申请执行人:李龙,男,196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被执行人:张斌,男,1985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新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龙与被执行人张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自行交付申请执行人款项15000元,本院亦执行到位48600元,并发放申请执行人李龙。对于下余案款47902元,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约定由被执行人张斌每月给付申请执行人不少于8000元,并于2017年7月底前付清。因本案执行时间较长,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先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再行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17)陕0111执29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苏 谦审 判 员 温育东代理审判员 李令坤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欧笑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