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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02民初2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沈永祥与周根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永祥,周根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02民初2296号原告:沈永祥,男,1970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州市吴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世红、刘文晓,浙江东唐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根荣,男,196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州市吴兴区。原告沈永祥与被告周根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永祥申请撤诉是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永祥撤回对被告周根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7元,减半收取59元,由原告沈永祥负担。审判员  朱河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史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