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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26刑初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吴新训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来学,吴新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6刑初150号自诉人曹来学,男,1980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范县。被告人吴新训,男,1976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范县。自诉人曹来学以被告人吴新训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曹来学和吴新训达成和解,且曹来学以吴新训已全部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自诉人曹来学在宣告判决前,以被告人吴新训已全部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自愿撤回自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曹来学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石宝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侯晓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