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1行审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0
案件名称
阳谷县物价局、阳谷县七级寿勇农资经销处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阳谷县物价局,阳谷县七级寿勇农资经销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1521行审275号申请执行人:阳谷县物价局。住所地:阳谷县城景阳路**号。法定代表人:宋茂印,局长。被执行人:阳谷县七级寿勇农资经销处。住所地:阳谷县七级镇驻地。负责人:韩寿勇。申请执行人阳谷县物价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阳谷县七级寿勇农资经销处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申请称:我单位于2016年4月6日对市场价格行为进行巡查,巡查中发现被执行人涉嫌存在价格违法行为。经批准,我单位依法对被执行人价格行为进行了检查。经查,被执行人经营的百菌清、五硝多菌灵未按规定明码标价。我单位于2016年10月11日对其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并于同日送达,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又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经我单位依法催告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现申请阳谷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在递交强制申请书的同时,一并向本院提供了组织机构代码证、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检查通知书、询问笔录、现场笔录、检查登记表、现场照片、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催告书、送达回证等证据。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阳谷县物价局于2016年4月6日进行巡查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涉嫌存在价格违法行为。申请执行人认定被执行人经营的百菌清、五硝多菌灵未按规定明码标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第七条第(一)项、《山东省价格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规定,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11日作出阳价检处[2016]5038号行政处罚决定:(一)责令立即改正上述价格违法行为,遵循公正、公平、自愿、诚实守信原则,规范使用商品标价签,如实标明商品价格;(二)罚款1000元。该处罚决定书于同日送达。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亦未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2日对被执行人依法进行了催告,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申请执行人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阳价检处[2016]5038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又未履行缴纳罚款义务,经依法催告后仍未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阳谷县物价局2016年10月11日作出的阳价检处[2016]5038号行政处罚决定第(二)项,即对阳谷县七级寿勇农资经销处罚款1000元的处罚决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树新审判员 陈文娟审判员 宋安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苏玉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