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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627民初9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田茂齐与朱天禄保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茂齐,朱天禄

案由

保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627民初968号原告:田茂齐,男,1979年9月10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酉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亚,重庆中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天禄,男,1962年2月13日出生,土家族,务农,住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中心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田茂齐与被告朱天禄保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田茂齐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田茂齐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茂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田茂齐承担。审判员  魏绪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廖 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