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3执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谢辉、天津华梦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辉,天津华梦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孟庄园葡萄酿酒有限公司,张良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3执237号申请执行人:谢辉,男,1987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天津市河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磊,天津凌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天津华梦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茶淀镇孟瞿村。法定代表人:张良喜,董事长。被执行人:天津孟庄园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茶淀镇孟瞿村。法定代表人:张良萍,经理。被执行人:张良喜,男,1969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天津华梦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住天津市汉沽区。本院在执行谢辉与天津华梦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孟庄园葡萄酿酒有限公司、张良喜民间借贷纠纷(2015)西民一初字第509号民事调解一案中,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张良喜、天津华梦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本案均为轮候查封,在其他银行财产、社会保险、车辆方面均无可供执行的线索。现申请执行人谢辉申请先行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曹耀辉代理审判员 王 宁代理审判员 刘 腾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张文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