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02执7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潘劲彤与昆明城市工商管理学校劳动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劲彤,昆明城市工商管理学校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02执742号申请执行人:潘劲彤,女,1989年5月2日生,汉族,云南省安宁市人,住安宁市连然镇盐兴路昆明盐矿小区8幢1单元101号,身份证号:530181198905022647。委托代理人:范贤华,云南省农民工法律援助维权中心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昆明城市工商管理学校。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观音寺昆沙路248号附1号。法定代表人:马维远,校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潘劲彤与被执行人昆明城市工商管理学校劳动争议一案中,经财产查控,已对被执行人昆明城市工商管理学校的拆迁补偿款向相关单位发出协助冻结手续,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为人民币35199.7元、未受偿人民币35199.7元。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回告申请执行人,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现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具备执行条件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姜靖峰审 判 员 林 昆人民陪审员 夏逢春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戚祥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