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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6执3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南京市六合区大厂街道和平社区居委会与被执行人朱学奋固体废弃物污染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市六合区大厂街道和平社区居委会,朱学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6执3350号申请执行人南京市六合区大厂街道和平社区居委会,住南京市葛塘街道办事处和平社区居民委员会新华东路312号。被执行人朱学奋,男,1980年2月11日生,住南京市六合区。申请执行人南京市六合区大厂街道和平社区居委会与被执行人朱学奋固体废弃物污染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15)六环民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南京市六合区大厂街道和平社区居委会于2016年12月20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朱学奋给付南京市六合区大厂街道和平社区居委会人民币114987.00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传票、执行决定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16年12月21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朱学奋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冻结并扣划26500.00元3.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通过六合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朱学奋名下的车辆、房产登记信息。名下无房产、车辆信息。4.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将被执行人纳入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5.由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规避责任。本院于2017年6月5日依法对其采取罚款处理。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朱学奋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执行过程中,本院暂未执行到案款。因本案被执行人朱学奋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南京市六合区大厂街道和平社区居委会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启洽审判员  章跃辉审判员  张晓彬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杨梦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