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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5民初18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陈玉容与厦门萤火虫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玉容,厦门萤火虫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5民初1845号原告:陈玉容,女,198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厦门萤火虫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东孚大道2881号大溪工程塑胶项目14#厂房1-5层。法定代表人:贾强。原告陈玉容与被告厦门萤火虫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陈玉容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玉容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陈玉容负担。代理审判员  戴艳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代书 记员  陈碧凤本裁定所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1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