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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3执2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2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被执行人张正军、宁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张正军,宁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2109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被执行人张正军。被执行人宁波。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6)陕0103民初197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定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张正军名下的西安市新城区菜市东坑[/1/20902]房产(房产证号:1125108017Ⅲ-49-1-1-20902-2)。二、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护军执行员  王 军执行员  李 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文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