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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民申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邵明亮、邵明信、梁德有、印维江、与刘春江、赵凤坤、李军、赵明月、荆鹏林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申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邵明亮,邵明信,梁德有,印维江,刘春江,赵凤坤,李军,赵明月,荆鹏林,鸡东县永和镇林安村二、六村民小组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民申2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人、二审上诉人)邵明亮,男,196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鸡东县。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人、二审上诉人)邵明信,男,1970年3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鸡东县。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人、二审上诉人)梁德有,男,1974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鸡东县。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人、二审上诉人)印维江,男,194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鸡东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春江,男,1970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鸡东县。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赵凤坤,男,1951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鸡东县。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李军,男,1963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干部,住黑龙江省鸡东县。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赵明月,男,1958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干部,住黑龙江省鸡东县。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荆鹏林,男,1952年2月9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黑龙江省鸡东县。二审第三人鸡东县永和镇林安村二、六村民小组。负责人郭志,组长。再审申请人邵明亮、邵明信、梁德有、印维江因与被申请人刘春江、赵凤坤、李军、赵明月、荆鹏林,二审第三人鸡东县永和镇林安村二、六村民小组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黑03民终62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邵明亮、邵明信、梁德有、印维江申请再审称,原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争议的土地所有权属于林安村二、六村民小组集体所有,林安村二、六村民小组将属于自己的土地分配给本组的申请人耕种是正当的;二审法院列林安村二、六村民小组为第三人程序违法。要求撤销(2016)黑03民终620号民事判决,重新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赵凤坤通过鸡东县人民政府五荒拍卖,取得了争议土地的使用权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有权进行流转。李军、赵明月、荆鹏林从赵凤坤处流转后,有权转包。刘春江取得该土地经营权后,有权利进行耕种、管理。林安村二、六村民小组分地行为和申请人邵明亮、邵明信、梁德有、印维江耕种行为侵犯了刘春江的合法权益。二审法院根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一条之规定,依法通知鸡东县永和镇林安村二、六村民小组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符合法律规定。综上,申请人邵明亮、邵明信、梁德有、印维江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邵明亮、邵明信、梁德有、印维江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 颖审判员 武建明审判员 李绍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董金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