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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5民初1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内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符肖、郭振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符肖,郭振刚,范泽华,XX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5民初1238号原告:内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内乡县县衙路西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5876618729T。法定代表人:汪玉平,男,该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付义,男,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永田,男,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符肖,女,197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内乡县。被告:郭振刚,男,197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内乡县。被告:范泽华,男,1976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内乡县。被告:XX,男,1984年06月01日出生,回族,住内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内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符肖、郭振刚、范泽华、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符肖、郭振刚、范泽华、XX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内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内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杨吉密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 薛 姗 来源: